自有房屋房产税(个人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作者:吴秋江 发布时间:2022-03-26 22:52:29 点赞:次
1.二十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政策内容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休息棚和办公室,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一律免征房产税。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政策执行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2.二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3.政策执行期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4.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政策内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一、自有房屋房产税(个人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怎么能评析
1.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内容: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税务机关备案。
3.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内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4.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5.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6.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自有房屋房产税(个人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如何解读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2.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办理方式备案享受。十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3.征税范围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5.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