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免税政策(2017微小企业免税政策)
作者:于岳 发布时间:2022-03-26 23:48:47 点赞:次
1.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长,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稳步提高。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为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规定:自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自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微型企业免税政策(2017微小企业免税政策),怎么能回复
1.构建共治格局,把服务小微企业做优、做实、做细。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降低准入门槛,为小微企业快速增长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
2.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课程培训等方式,使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各项政策和服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二、微型企业免税政策(2017微小企业免税政策),怎样做陈述
1.强化小微企业名录功能,提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地的精准性。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查账征收企业。
3.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加强培训工作,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6.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将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课程纳入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干部培训和选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