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契税标准)
作者:李超华 发布时间:2022-03-27 00:26:06 点赞:次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3.第十三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废止。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
5.(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一、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契税标准),如何做阐述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应急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和征收、征用、灭失住房、不可抗力等认定信息、材料,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12括号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2.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契税使用证、房产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交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的印戳予以确认。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3.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4.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契税标准),怎么才能了解
1.根据方案草案,今年9月1日起,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将由现在的4%下调至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第十二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2.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第十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5.个人所得税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面积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2%;面积不超过144平米(包含144括号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