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问题)
作者:冯昌 发布时间:2022-03-27 00:32:09 点赞:次
1.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取得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取得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支出可税前扣除。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土地是以投资获得的,土地成本为土地作价(土地作价入股金额)。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并且确定取得不动产方式包括接受投资入股的形式,以不动产作价出资的情况,被投资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转移就可免缴契税,另外如果股权转让无增值,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代服务业中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目前为增值税纳税范围。
4.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当地税务局无特别规定,通常对该种方式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否可以抵扣。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问题),要怎么辨析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4.严格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制订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有效防范发票管理涉税风险。
5.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
6.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土地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问题),要怎样分析
1.《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罚性质的行政收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2.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