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简易征收备案(甲供材简易征收备案情况说明)
作者:许向荣 发布时间:2022-03-27 00:46:35 点赞:次
1.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第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3.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一、甲供材料简易征收备案(甲供材简易征收备案情况说明),怎样去论述
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如果甲供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向甲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1日之后),或向甲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甲供工程合同)或11%的增值税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甲供工程合同),而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是无效的。纳税人可于每月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
2.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甲供材附加税,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从这条政策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模式甲供材扣除,现在需要备案的,只有以下四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了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给甲方开具了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甲方的财务部门已经收到建筑企业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视同为甲方或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二、甲供材料简易征收备案(甲供材简易征收备案情况说明),怎样解读
1.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甲供材这一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家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4.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必须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以下两个条款:在建筑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条款中约定:施工企业或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