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丢失(增值税发票丢失)
作者:房炯阳 发布时间:2022-03-27 00:59:52 点赞:次
1.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2.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废止。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5.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一、增值税专票丢失(增值税发票丢失),要怎么辨析
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在便利守法纳税人的,为防范税收风险,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不适用此项便利措施。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可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用途确认概念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3.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附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4.情况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增值税专票丢失(增值税发票丢失),要怎样简述
1.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2.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废止。
4.情况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通过这一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5.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文件格式更加规范。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