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未抵扣哭死(认证不抵扣)
作者:林玮涛 发布时间:2022-03-27 01:37:34 点赞: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所以如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客观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办税人员伤亡、突发疾病或擅自离职等等,这些原因可以想税务局写清书面的情况说明,并申请补申报。
5.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有17和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一、已认证未抵扣哭死(认证不抵扣),要怎样评述
1.会计上做原来的发票凭证红冲即可。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一般没有认证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认证后是认证方也就是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未抵扣哭死(认证不抵扣),如何解答
1.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造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
2.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财务人员失误未在纳税申报表上填报的,不属于可以申报抵扣的客观原因,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5.主观原因如果是办税人员的主观原因,比如忘记了或者申报漏了等等,由于目前发票没有抵扣期限,所以可以放到后期继续抵扣。经常有财务人员将发票认证后忘记在次月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4月收到一张发票,在5月已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