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图书免税吗(免税图书如何判定)
作者:张永洁 发布时间:2022-03-27 04:11:05 点赞:次
1.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项、第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3.鉴于2013年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根据《通知》要求,这部分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或办理税款退库。
4.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未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5.图书批零纳税人需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应将该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等联次全部收回,方可办理抵减或退库。
6.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他图书销项税额是指销售图书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以外的图书销项税额。
7.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
8.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一、销售图书免税吗(免税图书如何判定),如何去总述
1.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废止。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
3.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图书批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填列图书批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附表四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第2列本期发生额,其他各列次按照表内逻辑关系填列。
5.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延续国家对上述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图书批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代开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6.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抵减或退库计算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其图书批发、零售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抵减或退库。报刊杂志免税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票。

二、销售图书免税吗(免税图书如何判定),要怎么样理解
1.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并兼有其他应税项目的,其图书批发、零售已缴纳增值税,予以抵减或退库。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将需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开票有误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依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自行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中: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减免退税(费),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下拉箭头自动带出,点击查询后录入所属月份的税票号码,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其他减免退库。
3.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法将该份专用发票追回,则该笔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4.免税资格备案从事图书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图书批零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