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税收处罚措施有哪些)
作者:何芷萱 发布时间:2022-03-27 04:20:26 点赞:次
1.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4.这是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在50%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税收处罚措施有哪些),怎样分析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2.《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税收处罚措施有哪些),怎样去阐释
1.由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按下列情形处罚:逾期未超过15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逾期15日以上未超过30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以上未超过60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60日以上未超过90日或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办理或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按下列情形处罚: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