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发票认证期限(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
作者:刘福志 发布时间:2022-03-27 04:41:56 点赞:次
1.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
2.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路径梳理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4.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发票认证期限(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如何成功简谈
1.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二、进项税发票认证期限(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怎么才能定义
1.而如果进项发票如果超过认证期限了,就成了滞留票,是无法抵扣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