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什么时候需要开外管证)
作者:苗宏 发布时间:2022-03-27 05:43:40 点赞:次
1.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至于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一般书写格式: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2.注意: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单位业务专门设置,可以与上述示例不一样。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此次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更名和创新,自2017年9月30日起,将外管证税收管理事项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保留延续。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都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对其开具、报验、清税、销号等各项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5.在过渡期之内,还是可以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的,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什么时候需要开外管证),怎么做应对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更是全面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变化是期限不是限期原先的外管证有三个期限,证明开具时限(外出生产经营前),报验期限(30天内报验),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在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中,延长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即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二、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什么时候需要开外管证),如何去确定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
2.变化是填报不是开具将原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改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管证。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
4.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