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刘峣 发布时间:2022-03-27 10:36:07 点赞:次
1.编者按长期以来,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非营利性单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016年3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同年6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对《教育税收通知》中增值税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民办学校为了吸引优质师资,也很难达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并非所有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能通过免税资格认定。
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捐赠办学的积极性将会不断增加,各地依法鼓励支持社会捐赠办学的过程中,也会进一步细化有关捐赠办学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捐赠办学制度体系,不断推动社会捐赠办学的专业化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去梳理
1.对于从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设为公司制企业的营利性学校,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2.这就有可能导致一种尴尬的情况:在同等规模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力度可能大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事业捐赠优惠政策此外,对单位或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捐赠方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发〔2016〕8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税收优惠建议构建民办学校税收分类优惠政策,是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制度的要求。
4.明确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过程中的税收优惠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与企业重组、事业单位重组具有相似之处,可在遵循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民办学校的特殊性,通过梳理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重庆、四川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江西提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5.四川省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要怎样详解
1.为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我们建议以分类管理为基础,明确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完善民办教育税收制度,保障健康发展完善针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有利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化合理回报解决办法,区别对待不同诉求。
2.虽然《教育税收通知》等系列文件中未明确优惠对象的法人属性,将分类管理之前出台的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默认涵盖全部民办学校并不妥当,减免应默认是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特定条件下符合小微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力度有可能大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相关政策衔接与落实方面,国家层面通过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教育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以推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
4.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与教育相关的产业,只有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艺术及技能培训两类;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适用简易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