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作者:万国朝 发布时间:2022-03-27 10:51:30 点赞:次
1.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开具电子发票后,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第四十二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删除)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九条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将实地查验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要怎么表达
1.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2.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七条税务机关作出实地查验结论,以纳税人接受实地查验时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级别,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告知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条纳税人初次申请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实地查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

二、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要怎么样梳理
1.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第二十二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第二十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事项有关内容和要求,对实地查验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4.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六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期限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实地查验的工作时限。
5.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