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网)
作者:陈纪东 发布时间:2022-03-27 13:19:53 点赞:次
1.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2.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4.时间安排2022年2月4日前,2022年2月14日前,2022年2月28日前,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一、退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网),怎样去回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
3.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5.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确认。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
6.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

二、退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网),怎么简述
1.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3.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
4.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
5.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6.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对应退税信息中退税金额、银行账号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予以确认。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