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的原则(对税收征管法的理解)
作者:李村子 发布时间:2022-03-27 13:26:06 点赞:次
1.税收法治案例研究税收与税法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研究必须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才能焕发出持久的魅力。大数据时代个人所得税征管与反避税制度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与税收征管密切相关,2019年起开始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税收征管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未核定税种,纳税人需要补充申请核定,才能在系统中开启相关税种模块。
2.税法与民法在理念和价值上的协调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这对我们协调具体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设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惩治以虚开为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民法奉行自愿原则,税法恪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可以兼容共存。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
4.还要在立法时机、立法技术等方面作出理性选择,从而推动发展导向型的数字税制的形成。
5.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演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国家职能变迁和公共财政思想变化的历史追踪,可以发现这两个不同的税负公平原则表述实际上并不冲突,其中量能原则适用于财政税法,而受益原则主要适用于调控税法。

一、税收征管的原则(对税收征管法的理解),怎样才能释义
1.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漏税向偷税的行为转化。偷税仍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追罚时效,即偷税行为超过五年的,不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无论基于何种观点,在股权转让中,由于转让方实际收取的价款是确定的,如果纳税申报和实际情况不符,很难主张自己不存在偷税的故意,阴阳合同通常会按偷税处理。
2.实践中税务机关同样遵循这种逻辑,对于企业类纳税人,如果因不作纳税申报少缴税款,通常不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认定其构成漏税。依照《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对于应扣未扣的情况,对扣缴义务人不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权利保护离不开对税收公平原则的遵循。田开友等认为,在二十二冶集团诉唐山市税务局案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税法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严重分歧。

二、税收征管的原则(对税收征管法的理解),怎样读懂
1.翟继光等在2020年年底也出版了《税法案例研习》(教材),收录22个典型税收法治案例。观上表现为纳税人采用不作为方式,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而没有主动隐瞒纳税义务。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对税收立法质量的标准进行提炼,也就是在总结一般立法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
3.《民法典》实施与具体税法制度研究纳税主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也是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一味强调纳税人应当明知纳税申报义务,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符,是难以有效落地的。
5.税务部门严格落实税务执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