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2.0(财税2016年12号文件)
作者:马贵海 发布时间:2022-03-27 14:38:56 点赞:次
1.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十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一、税务2.0(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如何成功认知
1.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备注: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4.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税务2.0(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要怎么样读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省份有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废止。
3.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