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股权转让税)
作者:郑利君 发布时间:2022-03-27 15:27:12 点赞:次
1.财政部[1987]033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从上述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资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价格扣除转让成本后的余额。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税款应由买方代扣代缴。
4.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建议将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怎么举例
1.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二、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怎么能回答
1.《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基于与国税发[1997]71号文同样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国税发〔1998〕97号《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否定了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按字面含义理解,收入全额应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账面净值,具体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财产净值应指外资股东应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净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