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作者:纪燕飞 发布时间:2022-03-27 16:06:12 点赞:次
1.针对亟需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持续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2.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3.结余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4.简并纳税期限双减负《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一、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要怎样界定
1.公告明确的内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3.此次《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针对亟需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持续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4.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如何快速举例
1.作用:以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需要返回公司领取原件,路途遥远的要跑上好几天,这项规定给双方工作都带来了极大便利,实现了税企双赢: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进行统一税务核算,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办税成本大大降低;企业集中按季进行申报,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税款征收成本也大为减少。《公告》还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况,解决了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结息日应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范了单位持有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征税规则。
2.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3.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