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销售免税政策)
作者:洪清岩 发布时间:2022-03-27 17:14:43 点赞:次
1.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暂不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开具非税控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增值税计算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4.渔业机械: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免税。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销售免税政策),怎么做辨析
1.农机在农机生产厂出厂销售时,按13%的税率征税,各级、各类农机经销机构(企业)将从生产厂购进的农机再销售时,是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免税。
2.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农业运输机械: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免税。
3.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二、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销售免税政策),要怎样概述
1.销售免税农机和其它应税机动车的,应分别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现农机公司生产再销售给经销单位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是9%,生产后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是免增值税的,最新的政策文号详见以下内容,配件销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是1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