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税额(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作者:李瑞平 发布时间:2022-03-27 17:39:43 点赞:次
1.解析:该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2.财政部对于会计处理没有规定,是税务总局对税务方面却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税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现阶段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就行。

一、留底税额(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要怎么诠释
1.理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分别为9万元、18万元、3万元、25万元、48万元、52万元,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2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并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二、留底税额(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表述
1.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