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刘连芝 发布时间:2022-03-27 18:01:59 点赞:次
1.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受票企业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能够被用于税款抵扣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其他特定发票。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虚开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
2.犯罪对象是否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涵括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国家税款是否仅限于因抵扣而骗取的增值税,是否还可以包括因虚开而导致损失的其他税种,刑法未作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将骗取的税款种类限缩解释为增值税损失。
3.理由是: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准确解读虚开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
4.门里公司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该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受票企业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即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虚开行为,还要求其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税款抵扣之目的。

一、增值税专用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简述
1.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本文结合案例,试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作一分析。根据成品油消费税的规定,石油炼化企业向其下游公司开票,如果照实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每吨需要缴纳一两千元的消费税,而如果开具化工品或其他品目的发票,则无需缴纳该笔消费税,这便是石油炼化企业参与变票的根本动机。
2.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罪。
3.石化行业的变票交易行为一般由石油炼化企业主导,变票、过票的商贸企业赚取中间环节的贸易差价,帮助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款。《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因为变票需要过票公司配合,额外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过票费用,且各环节也缴纳增值税。
4.介绍虚开是指行为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扮演着沟通、联系、撮合、媒介的角色,积极地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行为人是否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骗取国家税款。

二、增值税专用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成功总述
1.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受票企业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如果行为人并未将消费税额虚增到变票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内,只是未申报应缴纳的消费税,则无法认定行为人以税款抵扣形式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该要件内容。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3.1995年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1979年刑法第121条已规定有偷税罪,该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而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行为人在变票的,将消费税额虚增到变票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内,之后又在增值税税款抵扣时一并予以抵扣的,这种偷逃消费税的行为,骗取了国家税款,可以认定该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该要件内容。不能从《刑法》第205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的结论。
5.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