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个人所得税处罚(单位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作者:吴建春 发布时间:2022-03-27 18:25:47 点赞:次
1.一些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不规范,低估资产、操纵拍卖的情况时有发生。
2.股权转让人需要分享被投资方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利用企业产权转让来逃避欠税,也成为一种常用手段。
3.一些地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重改制、轻管理的倾向,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督。一些债务沉重、欠税严重、经营乏术的企业。
4.一些企业采用划小经济核算、大厂生小厂的方法,把原企业分成若干个拥有独立权力的子公司。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搞乱财务核算,制造人为拖欠,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是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国税函(2010括号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逃避个人所得税处罚(单位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后果),如何去陈述
1.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由于有关法规不够完善配套,也出现了利用虚假破产,逃避欠税的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原有债务和欠税则仍由已成为空壳的老企业负担。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当税务部门依法清收欠税时,新企业不理旧帐,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4.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

二、逃避个人所得税处罚(单位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后果),怎样诠释
1.也有些企业申请破产后,在核实资产时压低价值,扩大准许扣除的一次性职工安置和补贴费用数额,使破产企业无力缴纳欠税,导致税收流失。强制缴纳一般只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补交相应税款,并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及时做好企业改制前后的帐务调整,不仅应提未提的税金不主动提足,不落实欠税清缴计划,还有意造成人为拖欠,以图在混乱中,达到逃避欠税的目的。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3.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已对减值和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进行提取,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5.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