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作者:毕健 发布时间:2022-03-27 20:02:27 点赞:次
1.简并申请文书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2.税务总局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有关事项已经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并使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只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查询;延期申报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不用单独报送情况报告。前三项是对纳税人的减负,第四项是对税务机关的减负。
4.减少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何成功表达
1.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
3.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保留了6项行政许可,21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4.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怎么才能详解
1.更新相关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2.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该内容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仅保留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区县税务机关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3.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场所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仍需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纳税人申请办理第3项、第5项、第6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第4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