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
作者:段晓峰 发布时间:2022-03-27 20:35:09 点赞:次
1.环境保护税可以扭转微观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和决策,让他们的选择符合产出最优化、最大化的发展需要。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2.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在上述规定中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3.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实施条例为了体现纳税、治污、减排的激励。
4.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5.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在《实施条例》中,除了程序上的问题之外,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恐怕是环境保护税的税负问题,正是税负的高低、结构、减免条件以及地区间差异等因素,使得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将波及相关企业的生产,进而产生深刻的社会经济影响。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共上缴173亿元的排污费。

一、环保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如何快速释义
1.环保税征收的根本目标实际上,本次环境保护税税法也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可能了。其相关规定是,在符合现有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排放标准之后才予以25%和50%的减免,从最新一轮环保督察的结果来看,仍有大量企业未能满足现有环境污染排放标准。
2.费率背后还存在成本结构的因素,譬如在上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中,基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有的地区是以直接的社会经济损失为主,有的则以环境质量的影响和损失为主。微观层面上看,环境保护税是典型的庇古税。目前环境保护税实施的第一条原则即税负平移原则,从短期来看对保护环境而言是力度有限的,更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环境。
3.体废物产生的量减去储存量、处置量和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的量。这里所指的是广义环境保护税税负水平,而不是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税负(即《环境保护税法》所界定的)。
4.动态调整未必一定等同于环境保护税税率的绝对增长,这恰恰是庇古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根本之处。依笔者初步测算,设置三种情景,各有10%、20%和30%的企业分别获得25%和50%的税额减免,在这三种情景下,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仍然要比2016年的排污费费率增加一到三倍不等。确保税负总额的平移是环境保护税改革税负平移的关键之处,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有关税负的经济问题,实际上成为一个政治经济问题。
5.第二章计税依据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二、环保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怎样去解答
1.环境保护税是各种污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的必然结果,是以经济手段来纠正污染排放过程中社会成本超出私人成本而扭曲资源配置的一个税种。
2.离这一方向的税负设置都不能真正符合庇古税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保护税法》制定之初,税负平移是作为首要原则提出的。实施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实时执行。
3.按照笔者的粗略测算,根据目前的大气和水污染排放量来征收环境保护税,其总额将至少要翻几番,如果这样的话,是很难实现税负平移和税收中性两大原则性目标的。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4.相同经济发展条件下,环境质量较差地区所承担的环境影响成本较高,因而其排污的社会成本相对也会较高。
5.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6.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第十一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7.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污染排放的外部社会成本大概包括两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排污行为背后,社会实则在同步支付这两种成本,从收益对等的角度看,排污者也必须对这两种成本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