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异地预缴地税(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汪生秀 发布时间:2022-03-27 22:16:06 点赞:次
1.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对象为个人,文件第二段有关表述似是对异地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列的填报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4.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便于具体执行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知悉。其实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预缴税款,采用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进行纳税。请各地及时修改征管软件中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征收率。
5.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

一、建筑业异地预缴地税(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成功评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款。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3.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对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及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9月28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处李伟华。
4.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6.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建筑业异地预缴地税(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去论述
1.自治区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凭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律回其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上海市的税收政策《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地税函[2015]3号)规定: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总结综合以上地方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