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作者:张国俐 发布时间:2022-03-27 22:28:10 点赞:次
1.第十九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第二类: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一般是指企业自行变卖资产的收入,国家给予收回土地的补偿款,不看做变卖土地,而是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收回的行为,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口径。
3.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怎样才能评析
1.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最大的补偿收入是由于企业由于土地被国家收回的补偿款。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也是如此。
3.关于执行时间问题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4.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5.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假如按照即使是处置以前年度生产的存货有所得,也不能选择享受弥补亏损优惠政策,可能不尽合理。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怎么去论述
1.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2.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才能适用本办法。
3.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4.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过去房屋、土地被收回,一般不用征用字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一般规范的用征用和征收字样。实际上该条款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第6条中照搬过来的。
5.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6.第三章搬迁支出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