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张方兵 发布时间:2022-03-27 22:38:12 点赞:次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2.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罗蜀胜:《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年第10期。
3.规定可知: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15000÷15150*100%=99%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4000÷15000*100%=93%85%。
4.《办法》中的债务重组更加广泛,实质上和2006年以前的会计准则是相符的,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也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条件更为确切,范围有所缩小。结论就债务重组而言,企业根据新准则所做的会计处理和根据《办法》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在大体上趋同,一些特别的地方存在着差异,这与两个准则的出发点不同是相关的。
5.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6.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如何开始研读
1.影响及意义《通知》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就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具体规定的空白,规范了企业重组业务中的税务操作行为。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
2.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如果数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50%或50%以上的,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化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就新准则而言,主要是为了统以减少会计弹性,使得各公司企业所出的会计报表更具可比性,尽量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以满足现在的国内企业成为跨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在债务人减少债务未来本金的处理中,会计与税收也是不一致的。在债务人减少未来本金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是不一致的。
5.将债务转化为资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做相关的股权投资的处理即可。

二、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要怎样描述
1.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的理论分析根据新准则与《办法》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表现为:两者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两者都在当期确认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和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收益;如果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都确认为资产转让,债权人都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计价。
2.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企业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时不得减除预计负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3.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按本条至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