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分析(对增值税营改增的看法)
作者:王翊 发布时间:2022-03-27 23:47:49 点赞:次
1.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
2.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不缴纳相关税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项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模式甲乙合作建房,甲乙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分析: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则房地产公司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今后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的当天。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1600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0。
4.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营改增税收分析(对增值税营改增的看法),怎么做简析
1.所谓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模式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分析: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
2.在全面营改增后,投资入股也要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将不能利用利润共享共担风险的投资方式来进行流转税方面的筹划了,这也正是本文模式四至九的税额差别不大的主要原因。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即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则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结算当天。
4.不仅仅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对企业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起到导向作用。模式甲乙合作建房,甲乙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分析: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

二、营改增税收分析(对增值税营改增的看法),怎样论述
1.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项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3.模式甲乙合作建房,甲乙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分析: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
4.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案例基本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年6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分析。
5.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