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举奖励(税务举报奖励)
作者:刘汉坤 发布时间:2022-03-27 23:58:52 点赞:次
1.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2.第十八条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兑现举报奖励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和纳税服务部门协调办理。
3.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实名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实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检举事项办结后简要告知办理情况。
4.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5.财政局和地税局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检举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一、税务检举奖励(税务举报奖励),如何去评判
1.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第十五条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十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第十三条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税务机关举报中心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4.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税务检举奖励(税务举报奖励),要怎样简答
1.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3.其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查验核实。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第十四条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登记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上级地方税务局,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于2002年8月1日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新版发票。
4.十检举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统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兑奖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各级地税机关财务管理范围,并单独建立帐簿,做到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