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36号文(统借统还管理办法)
作者:丛治琪 发布时间:2022-03-28 00:34:57 点赞:次
1.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两模式的区别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模式二的资金使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简称34号文)该文件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问题。
4.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应视同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小颖认为统借统贷实质是企业集团代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分拔借款收取利息不视为贷款业务,不属于关联方之间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

一、统借统还36号文(统借统还管理办法),怎样解释
1.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简称31号文)该文件对房开企业的利息支出作出了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下属单位,如下属单位向银行借款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不属于统借统还。
3.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其他开发银行定期对农业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4.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5.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13号文区别: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可以是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要求取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二、统借统还36号文(统借统还管理办法),要怎么确立
1.将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13号文与7号文相比:明确了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贷;要求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