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撤销权(行使税收撤消权)
作者:柴飚 发布时间:2022-03-28 01:57:10 点赞:次
1.优先受偿: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清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税务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2.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款等足够还欠税,税务机关用不着行使代位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人应将第三人返还财产用于欠税的清缴和其他债权的清偿。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或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3.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不能对扣缴义务人。行使税收代位权要具备下列条件: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
4.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或有偿取得财产主观恶意的第三人应向欠税人主动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5.需因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收撤销权诉讼在总体上应该采用民事诉讼方式,而不采用行政诉讼方式。
6.在有偿处分行为被撤销后,欠税人也应向第三人返还所得。被撤销的欠税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
7.行使撤销权不仅是规范纳税行为,也是在提醒大家要严格按照要求依法纳税。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一、税务机关撤销权(行使税收撤消权),怎么做了解
1.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第三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第二部分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注意:不论对方是否知情。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即欠税人所欠税款和所欠债务)为限,对于欠税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则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4.如果欠税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欠税人免除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范围以欠税为限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100万;如果甲公司欠税5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50万。
5.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必须他本人亲自去要。

二、税务机关撤销权(行使税收撤消权),怎么能研究
1.税务机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假如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税务机关都不知道,截止到2020年的3月1日,撤销权照样消灭。
3.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代替享有债权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将所欠税款收缴国库,减少税款损失,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做了具体规定。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甲公司和乙公司说你不用还了,这个行为假如发生在2015年3月1号,如果税务机关当天就知道了,当天开始计算除斥期间1年,截止到2016年3月1日,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必须且只能诉讼,不能仲裁或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4.欠缴税款纳税人怠于行使欠缴税款纳税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没有走司法途径就叫做怠于行使。诉讼中的抗辩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5.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抗辩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
6.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欠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