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企业重组契税)
作者:毛明超 发布时间:2022-03-28 02:58:30 点赞:次
1.4土地增值税优惠可追溯执行与57号文件相比,21号公告还增加了追溯条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已缴纳契税的,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3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一般说来,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对于没有评估价格的,可以购房发票为基础加计计算;没有评估价格,也没有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2.优惠内容免征契税有效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特殊规定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已缴纳契税的,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纳税人享受21号公告优惠不涉及出资比例规定;17号公告则规定,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在新投资主体中出资超过75%,事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在新投资主体中出资超过50%时,才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3.特别是对于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和契税优惠,一些纳税人容易混淆。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这些文件都涉及改制重组等概念,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又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一、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企业重组契税),怎么能试析
1.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事业单位;21号公告的适用主体仅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2.笔者建议企业,在适用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时,注意界定适用主体条件、相关概念范围,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3.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国税函[200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是指法人企业。

二、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企业重组契税),要怎么样陈述
1.甲企业转让该地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在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21号公告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5%的加计扣除标准是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了我国通货膨胀率、长期贷款利率及资产折旧率等因素确定的。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除了在文种上将通知改为公告,在依据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调整,基本延续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内容。
3.需要注意的是,21号公告尚未明确企业划转行为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4.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