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有时间限制吗(当期留抵税额)
作者:李世铸 发布时间:2022-03-28 03:51:00 点赞:次
1.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3.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未计提销售,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4.(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留抵税额有时间限制吗(当期留抵税额),怎么才能区分
1.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3.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6.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个月的进项税合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7.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8.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二、留抵税额有时间限制吗(当期留抵税额),怎么样才能梳理
1.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2.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
3.十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5.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