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流程)
作者:毛志雁 发布时间:2022-03-28 04:57:06 点赞:次
1.第二十五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3.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4.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第十九条。
5.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第四十八条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科技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管理评估项目的开展。数学模型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固化的数学模型技术,模拟被选纳税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其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与其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产生疑点对象。

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流程),怎么能回复
1.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现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3.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4.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5.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二章对象确定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流程),怎么才能确立
1.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条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岗位职责如下:纳税评估工作的推广、组织、指导、总结、考核和监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其他相关工作。
2.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3.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4.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