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税款期限(税款追缴年限)
作者:赵国城 发布时间:2022-03-28 05:43:54 点赞:次
1.上述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上述有特殊情况的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申报应理解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上述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
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所表达的立法精神是:对于一般性质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区分征纳双方责任分别规定了税款追缴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在偷税的行为中,也包括不申报的情形,构成偷税的仅限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只有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申报纳税,而纳税人拒绝申报的才是偷税,如果纳税人只是没有纳税申报,而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其纳税申报,并且没有偷税定义中所列举的其他行为,就不构成偷税。

一、追缴税款期限(税款追缴年限),怎么阐释
1.税法对于税款追缴时效,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2.特殊情况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2009]326号文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不申报纳税等情况,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至年。
3.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其具体规定是: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在未超过税款追缴时效的情况下,具体追缴税款、滞纳金的征纳时间计算起点。
4.2009]326号文件的理解,对于不申报不纳税的税款追缴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5.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关于欠税和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答复函时,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解意见。

二、追缴税款期限(税款追缴年限),如何开始诠释
1.规定了税款追征期限的计算起点。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2.而不是只追缴2006年8月以后(即从2011年8月1日期向前推5年)或者2008年8月以后(即从2011年8月1日起向前推3年)的税款。对偷税漏税的追缴年限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例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税务机关核定了税种,纳税人经营期间不进行任何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后,纳税人还是未申报。
3.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我们没能够看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请示原文,不过根据对该文件的推测,很显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请示中提到的未申报税款应该不属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和偷税、抗税、骗税,而极有可能是企业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而造成的未缴和少缴税款。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国税函[2005]813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