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补评办法(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作者:龚育才 发布时间:2022-03-28 05:47:01 点赞:次
1.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括号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3.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4.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5.主管税务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一、纳税信用等级补评办法(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怎么样才能评价
1.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括号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括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3.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关于补评纳税人因以下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4.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按照规定即时办理。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二、纳税信用等级补评办法(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如何开始界定
1.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见下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新增)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4.关于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5.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三种情形情形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6.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月启动,4月发布评价结果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