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作者:闻垚 发布时间:2022-03-28 06:16:15 点赞:次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是两项所得计入综合收入总额的数额不同,工资薪金为全额计入,而劳务报酬则是将扣减20%后的余额计入。
2.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个税法。劳务提供者可能要承担一部分人力消耗以外的成本,都已包含在约定的合同价款内。两项所得的根本区分综合以上分析,影响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因素可能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
3.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4.在辨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上,劳动法也并没有给出比较好的辨析度高的区分标准,以用工者是否承担最低劳动报酬义务为标准来区分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普通的劳务合同关系。
5.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与企业不是命运共同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两个主体。会影响纳税人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6.两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的减除项目、适用预扣预缴税率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一、劳务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解读
1.劳动关系合同最大的优点是确保劳动关系稳定,能获得可预期的、日渐成熟的劳动力团队;最大的缺点是要承担人力成本运行中的潜在风险,比如支付法定的社保费和最低工资,即便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未创造出用工单位预期的效益。)按这种理解,国税函[2005]382号相当于否认了从两处以上可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国税发[2006]162和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相悖。劳动报酬受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劳务报酬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违反约定者承担违约责任。
2.税法上一般也认为,这种成本不是劳动者的成本,而是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假设个人按照当月工资的11%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其他的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忽略不计。这个成本不好量化,比如劳动者自费买一双手套作为劳保用品,算不算发生了成本。
3.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来说,界定生产、经营性质比较清晰明了,(详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如果不能在两者之间作出有效区分,扣缴义务人将不知所措,税法执行缺少确定性。
4.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两项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作出明确区分仍然有重要意义。个人应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记账依据。

二、劳务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能简答
1.企业所得税判断工资实际发生的标准是收付实现制,未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关注两个阶段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特别注意两个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6]162号认可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国税函[2005]382号却将兼职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
2.旧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工薪阶层也完全可以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企业工资薪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支付并实际支付时间为判断依据。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