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途(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作者:姚全明 发布时间:2022-03-28 08:18:49 点赞:次
1.市级各用票单位需按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式样(附件5括号要求刻制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实物章),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中实物印章印模填报框空白处清晰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印模。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与核销准备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2.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实施办法(细则),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途(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何才能试析
1.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第十一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省级驻穗单位的,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及驻各地省级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报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销毁。
2.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3.市级各用票单位应建立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制度,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公物票据管理中心。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6.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财政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且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途(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怎么做表述
1.为进一步解决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要求,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3.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4.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第二十四条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