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细则(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作者:朱忠蕾 发布时间:2022-03-28 10:08:01 点赞:次
1.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推出了16项征管服务措施,重点推进跨省办税、优化服务,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
2.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扣除。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3.统一开发辅助软件或完善金三系统相应模块,实现税收管理和项目管控同步推进。鉴于金税三期系统中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比较薄弱,各地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开发辅助软件,甚至机外建立台账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控,造成各地信息化水平不项目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各地实质应清算、可清算标准和进度不一。当纳税人开展跨区域转让不动产项目时,区域间相关涉税业务通办或信息共享显得尤为重要。

一、土地增值税细则(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怎样才能概述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3号)现将《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相关涉税事项情况不清楚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括号,通知纳税人补全清算资料。
2.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项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土地增值税细则(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怎么才能描述
1.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纳税人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5括号,责令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91号文中规定了在收入偏低、成本不实等情况下按照评估值核定征收,却未明确价格偏低的适用标准。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
3.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4.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指导价格,结合商品房用途、结构等因素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作为第四十三条所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