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产品税收分类编码)
作者:李雯薇 发布时间:2022-03-28 11:14:25 点赞:次
1.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集团有一家农业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原木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番茄等茄果类蔬菜包括番茄(别名:西红柿、番柿、柿子、洋柿子)、茄子(别名:落苏)、辣椒(别名:海椒、辣子、辣角、番椒)、青椒(别名:大椒、灯笼椒、柿子椒、彩色甜椒、甜椒)、酸浆(别名:红姑娘、洋姑娘、灯笼草、洛神珠)。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纳税人在云南省境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5.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一、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产品税收分类编码),如何去确立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各地税局做法从税收政策看,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种子、种苗除外)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则不得免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8年6月1日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在云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
3.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
4.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种用饲料作物指饲料作物用种子。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白菜(别名: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普通白菜(别名: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乌塌菜(别名: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菜薹(别名:菜心、绿菜薹、菜尖)、薹菜、紫菜薹(别名:红菜薹)。

二、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产品税收分类编码),要怎么答复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纳税人在云南省范围内向个人购买农业产品不能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按规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首次申领农产品发票相关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