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价出资土地转让(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作价出资)
作者:郝琰明 发布时间:2022-03-28 11:33:55 点赞:次
1.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1988年发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条例,即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继续征收场地使用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的演变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类。
2.中方企业的土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业应具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原土地使用权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由中方企业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3.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4.企业改制上报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5.在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已报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由我部组织抽查。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在土地取得、保有、转让环节实行内外企业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解决内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外资企业不缴纳等问题。

一、作价出资土地转让(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作价出资),怎样做简述
1.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交付备案。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国家可以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作为出资额或折为一定的股份,与外商合资兴办企业,土地使用权由合资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向我部报告。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3.中方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的土地还可依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从其他出让土地使用者手中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4.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土资源部十分重视相关管理模式的调整,注重按照产业和用途划分土地利用政策,而不是按所有制结构划分政策。对于外国相关中介人员和机构在国内从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可考虑允许外国人参加相关土地中介人员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或由双方相关协会通过谈判互相对等认可资格等办法取得执业资格;成立相应中介机构则必须具备相应的中介人员。
5.1999年11月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明确: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用地。

二、作价出资土地转让(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作价出资),怎样才能理解
1.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方式和途径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除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已经享受相同的土地利用政策。租赁方式(包括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出租年期内,使用者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场地使用费),使用者在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
3.对在抽查评议中发现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改制而从事中介业务、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等处罚。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样可以划拨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