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赠予税收政策(房屋赠予缴税吗新规)
作者:范集良 发布时间:2022-03-28 12:45:29 点赞:次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2.(财税[2008]137号)√(减半征收)指居住满三年的;√(全额征收)指居住未满三年的(条例实施细则)。合同价不一定等于税务局核定价,也不一定等于税务局认可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所以合同价不一定是缴税基数。
3.该地区自2019年自1月1日起,实行六税二费减半征收的小微优惠,契税税率为3%。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4.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赠予税收政策(房屋赠予缴税吗新规),如何成功答复
1.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出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认可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5.《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人所得税。除相关税费外,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受赠人(小李):接受货币赠送无税收负担。

二、住房赠予税收政策(房屋赠予缴税吗新规),怎么去表明
1.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也就是说仅考虑赠予本身,其税负的确是最轻的,如果考虑到未来子女再将房产出售,其税负就比较高了。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4.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税[2008]137号)。(财税[2010]94号)*(免征)指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营业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