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暂行条例(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作者:盘光月 发布时间:2022-03-28 13:45:12 点赞:次
1.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2.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相关税种的暂行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一、烟叶税暂行条例(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怎么论述
1.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第九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二、烟叶税暂行条例(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如何开始确定
1.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草案的主要内容纳税人。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5.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