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
作者:顾赞成 发布时间:2022-03-28 14:53:37 点赞:次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
2.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缴纳营业税,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则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对于受赠股权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4.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个人取得无偿赠送股权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是增值税,房产证年限满两年免征,不满两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还有相应区别)。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5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9日粤财法〔2009〕106号转发。

一、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怎样做简谈
1.原有文件(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链接个人赠与房产应征收营业税。相比原来的规定,新的政策存在着两个差别:将个人所得税20%的应纳税所得提前到受赠时征收,实际上税负是一致的,只是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别;对于符合新政策免税条件的,与原政策相比,税负明显偏低,即在受赠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最后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证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式免征契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要承担一定的公证费用。
4.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个人所得税事项,地方税务机关有文件规定的,需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5.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回复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配偶之间的相互赠与,其前提应是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受赠后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如果不是满五唯一住房,则需要根据相关情况缴纳一定个税。国家税务总局仅对个人无偿取得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有明确文件规定。
4.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仍可扣除原捐赠人的房产成本,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