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作者:杨海 发布时间:2022-03-28 15:14:27 点赞:次
1.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收入与转让所得不能混淆,会计上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而收入总额口径中的投资收益按转让收入确定。
2.企业发生上述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固定资产转让在会计核算上通常是将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即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转让固定资产收入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确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注意利息收入不等于会计报表中体现的财务费用,应为企业会计核算中财务费用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判断企业利息收入与财务费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当财务费用小于等于零时,利息收入应大于等于财务费用绝对值。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3.第一章政策要点享受主体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简要概括即: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一、加计扣除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样去表明
1.和权益法核算,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税收上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入均应按照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营业外收入通过会计报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栏分析确定。
5.收入总额的确认应注意总额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6.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在会计处理上将折让和退回时间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折让和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的,该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收入总额应分别从会计上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分析确认:营业收入会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栏。

二、加计扣除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评述
1.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例由75%提高到100%。
2.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完全列举,即列举之外行业的相关企业,若符合其他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活动的不完全列举,并非指列举之外的活动都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活动,而仅仅是对研发活动范畴的辅助说明,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根据财税[2015]119号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3.利息收入会计报表《利润表》财务费用栏。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收入。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