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损失的确认税法上)
作者:严雪枫 发布时间:2022-03-28 17:02:14 点赞:次
1.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2.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外,主要是以下两个文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计算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按照57号文,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应该是股权投资成本,减去可收回金额的余额。
3.以上五种情形下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其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而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结转扣除的规定。即使25号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发生了,这一条实际规定了资产税前扣除的两个条件:实际发生,25号公告第42条进一步明确,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一、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损失的确认税法上),如何快速阐述
1.税法中有所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可以在睡前进行一次性扣除,是还是需要相关的税务机关进行批转后才可进行。财税文件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规定57号文与25号公告,分别从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条件、计算方法、证据材料、会计处理等做出规定。
2.也就是成本大于可收回金额,不能收回的部分,就是损失金额。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算,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否扣除,税法原来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
4.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损失的确认税法上),怎样做答复
1.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又重新做出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使得此项规定具有连续性。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300万元。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由于被投资公司市价持续下跌及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丙企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3.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键是两个方面:固定损失证据,计算损失金额。
4.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确认收益填(-30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确认收益0-会计确认收益(-300)=+300(万元)。并将300万登记《纳税调整台帐》的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