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作者:刘文林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2:32 点赞:次
1.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自2018年8月15日起,上述新税务稽查机构正式挂牌对外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新税务稽查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所属稽查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新税务稽查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4.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自行撤销,不再对外开展工作,其行政、业务印章、证书、文书等不再对外使用。第二税务所地址:河西区广东路65号。第三税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行政许可中心(洞庭路20号)。
5.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一、天津河西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要怎么样定义
1.关于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管辖范围: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等工作。
2.管辖范围:负责全区单位纳税人税收的征收和服务工作。制发《公告》目的为了保障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逐步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确保严密有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稽查业务工作,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第二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3.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进一步作出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稽查业务衔接规则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天津河西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如何快速解读
1.天津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第二条第3款,《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21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条款废止]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纳税人,暂按其开票数额的50%,按照8%应税所得率,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