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附加税有滞纳金吗)
作者:林思明 发布时间:2022-03-28 19:19:52 点赞:次
1.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我们在城建税暂行条例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法》的解释及相关行政规则持这个观点。
2.到了1993年,《税收征管法》施行,同老征管条例(并非故意)一样,将加收滞纳金作为一项普遍的无过错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考虑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是参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我国认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的所谓税种,是否只能根据名称是否含有税字的形式来判断。

一、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附加税有滞纳金吗),如何成功简谈
1.认真研究1986年的征管条例,当时的滞纳金针对漏税、欠税,罚款针对偷税、抗税,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明显高于当时的真实利率(尽管1985年物价涨幅接近两位数)。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上,第六条最新修改后的表述是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看到那个时代类似的条款,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仅看上述分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没有理由不参照其中的滞纳金规范。

二、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附加税有滞纳金吗),怎么能评析
1.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行,由于该法没有行政处罚的定义,加之1993年《税收征管法》采取统括风格的滞纳金规范,在实践中对偷税是否在罚款的加收滞纳金就有了不同理解。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行政强制法》的两处明确限定,使之只能覆盖一小部分的税收(包括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其时还没有行政处罚法,连行政法理论也才起步)。
3.相关的只是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一句话,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