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
作者:陈亚一 发布时间:2022-03-28 19:43:19 点赞:次
1.第十二条纳税人为法人的。省局按照总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第十八条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者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后的剩余金额,是按照科技部的相关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确定的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以计入技术性收入。
3.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第七条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纳税人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事项管理工作,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科技合同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5.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一、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怎么认知
1.同一份技术合同应当只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以及重复申请。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明确了申请时限及报送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申请、核准。
3.第五章纳税人减免税办理第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技术合同税收优惠事项的,应当先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再在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并归集和留存技术合同相关资料,以备市税务主管部门核查。核准机关为县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机关为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明确了核准权限和时限各县纳税人申请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县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4.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个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5.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二、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怎么做陈述
1.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技术许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结合放管服的要求,省局对下一阶段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想法是,纳税人应在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备案登记表,其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年度减免税清算可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3.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由核准的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4.明确了2016年度困难减免申请时间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各县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区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由市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
5.第二十二条市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技术合同有误的,应当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