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税收协定最新(德国税收制度)
作者:巫莲莲 发布时间:2022-03-28 22:34:09 点赞:次
1.在征收财产税时,如果根据以上规定,上述股份的股息免税,不论该项股息是否支付。
2.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一、中德税收协定最新(德国税收制度),怎样才能陈述
1.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有其他财产项目,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对该项股份也应免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如果支付的股息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免税,则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应免于征收财产税。
3.构成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确定税率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二、中德税收协定最新(德国税收制度),要怎么应对
1.公司2021年出具分红决议,分配2017年之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境外股东2021年所得,适用2016年4月6日生效的中德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第六条所述不动产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且坐落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一方征税。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以及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